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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宪法有关受教育权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9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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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宪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宪法》第19条第1-4款: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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