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1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一、《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的理解
  1、《公约》赋予了驰名商标三项特别的效力:一是拒绝注册,二是取消已经核准的注册,三是禁止使用。
  2、《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范围之内。
  3、《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即“易于造成混乱”。
  4、一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系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被《公约》所禁止。
  5、各成员国可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期限。
  二、《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的规定
  1、《协定》16条第2款特别规定,确认某个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时,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2、《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驰名商标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即“跨类”保护。
  3、跨类保护应注意问题:(1)跨类保护虽然超出商品和服务分类的限制,但仍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有关;(2)适用跨类保护有一个条件,即跨类使用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利益受损。
  三、《联合建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联合建议》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供各国在制定或修改《商标法》时进行参考。但是,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巨大影响力,这一建议必定会引起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fuji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fujianzikao.com/fxl494/10218.html

《福建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福建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