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广播组织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7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广播组织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fuji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fujianzikao.com/fxl494/10074.html

《福建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福建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