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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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作者人格权,英美法系通常称之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2、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内容之广泛,保护期限之长,均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3、一般而言,著作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4、不可分割性,指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所谓永久性,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所谓不可剥夺性,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上述人身权,除非依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3)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4)发表权的主体通常为作者,他有权决定是否发表;
(5)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
2、署名权。署名权的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2)署名权与作者人身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
(3)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修改权。
修改权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所谓修改,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是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出版人、编辑人对作品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1、著作人身权,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作者人格权,英美法系通常称之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2、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内容之广泛,保护期限之长,均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3、一般而言,著作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4、不可分割性,指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所谓永久性,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所谓不可剥夺性,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上述人身权,除非依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3)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4)发表权的主体通常为作者,他有权决定是否发表;
(5)在某些情况下,发表权与隐私权存在联系。
2、署名权。署名权的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
(2)署名权与作者人身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
(3)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修改权。
修改权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所谓修改,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是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出版人、编辑人对作品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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