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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考点:股东资格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1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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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的限制:A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B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一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考点:股东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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