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18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寄养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收养与寄养有如下区别:
  (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
  (2)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
  (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完全是由双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fuji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fujianzikao.com/cj/9856.html

《福建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福建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