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一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7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框架性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例题」按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种类的划分标准,仲裁属于( )。 (2007年1月单选)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司法救济 D.社会救济 「答案」D 「解析」仲裁与调解是社会救济的两种方式。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例题」以下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2008年10月单选) A.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B.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解决 C.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解决 D.当事人申请调解委员会解决 「答案」B 「解析」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例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2007年10月单选) A.主体、内容和客体 B.主体、内容和标的 C.主体、内容和事实 D.主体、标的和事实 「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   四、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包括两类: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名词解释2006年1月)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公法 2、部门法 3、基本法 4、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例题」民事诉讼法属于(  ) (2008年1月单选题) A.程序法 B.根本法 C.实体法 D.私法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公法。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低于根本法。 「例题」以下关于民事诉讼法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09年1月单选题) A.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 C.民事诉讼法是私法 D.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 「答案」A 知识点测评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判断题)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都包括案件事实真相和诉讼请求。( )。 答案:错误 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一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fuji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fujianzikao.com/cj/8936.html

《福建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福建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