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四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5 编辑整理:福建省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制度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简单,在历年考试中很少涉及到,建议学员进行了解。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及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例外情形: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以及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负担。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免交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因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

  「例题」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   ) (2008年1月单选题)

  A.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B.身份关系案件

  C.公益性案件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答案」D

  「例题」下列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07年1月单选题)

  A.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B.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C.双方都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答案」D

  三、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名词解释2006年10月、2008年10月、2009年1月)

本文标签:福建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十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fujianzikao.com

本文地址:http://www.fujianzikao.com/cj/8910.html

《福建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福建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