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总结西方政治制度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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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新来的,今天总结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名词解释,希望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大家帮我看一下有没漏写上去的。
我的EMAIL是tomato1005@126.com QQ是33810194
导言:西方政治制度: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国家,也就是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内容既可以是过件政权组织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保证国家政权组织正常运作的具体制度。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1. 民族国家: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2. 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互不统属,国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4. 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
2. 代仪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此岸原则”,即根据自行负责的理性来建构其法权体系和同志技术的原则。
4.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学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的理论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约论为基础,论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确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借以否定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
5. 分权:即权利分立,是指国家权利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者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民所执掌。
6. 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占优势。
第三章:选举制度1.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和程序等。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
2. 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选举权的现代选举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开。
4. 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 选民登记:是指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以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即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
6.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7. 肯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否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不能具有的资格。
积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应具有的情况。
消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不应具有的情况。
8. 候选人资格: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所应具备的条件。
9.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10. 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人选举产生,即选民先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11.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要在一个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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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西方政治制度: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包含了所有西方国家,也就是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它所包含的内容既可以是过件政权组织的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也可以是保证国家政权组织正常运作的具体制度。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1. 民族国家: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2. 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每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的独立单位,互不统属,国小民寡。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4. 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5. 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
2. 代仪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3. 世俗化:是指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此岸原则”,即根据自行负责的理性来建构其法权体系和同志技术的原则。
4.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思想学家提出的,在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的理论成果。它以自然法、契约论为基础,论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确立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借以否定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
5. 分权:即权利分立,是指国家权利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者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民所执掌。
6. 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占优势。
第三章:选举制度1.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和程序等。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
2. 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选举权的现代选举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开。
4. 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 选民登记:是指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以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即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
6.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7. 肯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必须具有的资格。
否定资格: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选举权所不能具有的资格。
积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应具有的情况。
消极条件:是指公民取得选举权所不应具有的情况。
8. 候选人资格: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所应具备的条件。
9.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10. 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人选举产生,即选民先投票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选举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11.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要在一个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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