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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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变更不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变更本身无效票据也无效
2变更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被变更之处失效,该项的记载事项有效
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1挂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12日)
挂失止付人应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种
票据权利人 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书人 有待于称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
挂失止付的效力
1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
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为12日
挂失票据尚未支付的,付款人应予以挂失
挂失止付期间付款人应停止支付
2挂失止付的连续效力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权之诉,人民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书的,具有连续挂失止付期间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适用于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消灭等三种情形
公示催告的意义
暂停止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厉害关系人,恢复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
票据丧失 所失票据为可背书转让票据 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申请期间
一般应在票据丧失后即时或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内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
停止止付,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转让无效,厉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终结
1因申请权利而终结
2因申请撤回而终结
3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间接恶意抗辩 (效力: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价抗辩(效力: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得由于前手)
知情抗辩(效力:知情持票人因知情而继受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
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权
2仅限于向出票人、承兑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时效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
1仅限于再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1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得利益的承兑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据利益丧失原因 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得利益
空白票据虽然方便了商务交易,但也存在着重大问题
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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