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自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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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技术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可以归纳为四句话:
一是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二是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三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四是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
(二)1、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科技法制建设,虽因各国的国情不同而各有千秋,但也呈现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从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
第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具有广泛性。
第三,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都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
第四,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
2、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首先,存在立法空白,亟「jí」需予以填补。
其次,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少,亟需予以系统整理。
再次,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不便实施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特别是如何把科教兴国战略贯穿到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去,如何对世界高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还是个难点。
3、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当前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破除封建割据、诸侯专权、封建行会制度和思想的影响。
其次,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再次,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最后,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
4、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需要:
①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
②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识和法治意识
④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
第三篇 法的制定
第十一章 法的制定
(一)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
3、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根据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或者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③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④根据立法机关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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